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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失效)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

京民社救发〔2017〕42号
2017-02-16
  1. [主题分类] ---- 民政、扶贫、救灾/社会福利
  2. [发文机构] ---- 北京市民政局
  3. [联合发文单位] 北京市财政局
  4. [实施日期] 2017-01-01
  5. [成文日期] 2017-02-16
  6. [发文字号] 京民社救发 〔2017〕 42号
  7. [废止日期] ----
  8. [发布日期] 2017-02-16
  9. [有效性] 失效
  10. [文件来源] 政府公报 2018年 第19期(总第559期)

(失效)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

京民社救发〔2017〕42号

各区民政局、财政局:

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,按照市政府《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》(京政发〔2005〕13号)、《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》(京政发〔2006〕15号)和市民政局《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》(京民救发〔2008〕546号)的规定,市民政局、市财政局依据市统计局、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提供的相关数据,制定本次城乡低保标准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方案。经征求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各区政府意见,并报市政府批准,现公布实施。

一、城乡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800元调整为900元。

二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家庭月人均1050元调整为1410元。

因调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,由区财政负担。

以上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17年1月起实施。

此次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调整,是市委、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,增进人民福祉,促进共同富裕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,各级民政、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,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,保证本次社会救助相关标准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。

北京市民政局

北京市财政局

2017年2月1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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